2011年7月11日

致XXX的一封信

XXX您好,

這次社區車道的事件,搞得社區雞飛狗跳,相信您也是為了此事焦頭爛額。您也已經向住戶說過道歉了,並提出補償辦法。我們都相信您是有誠意要解決的,也希望能看到有好的結果,讓住戶(包括您自己)都能夠滿意。

車道的事件,表面上沒人在乎,但實際上呢?私底下早就已經吵得沸沸揚揚的了。從宜珍貼出的那一張意見反應單之後,當天立即就有其他人回應,可見一斑。私底下大家早就已經討論得非常熱烈了。但既然大家都是『以和為貴』,不想當面得罪人,那我當壞人也無所謂了。不管宜珍的想法如何,我提出我的看法。至於管委會的立場,昨天開會的時候我也已經表明過了:『這是建商與地主之間的土地糾紛,管委會沒有義務幫建商解決問題。但管委會也沒有放任不管,管委會是幫住戶解決問題,所以該找的資源,管委會還是一直都有在努力。』

但,平心而論,為何這樣的事情會發生?地主野蠻?建商倒楣?就我個人的想法,我覺得這些都不是根本的原因,關鍵在於一開始建設社區時候的心態。就那天晚上你找管委會解釋車道問題,您說我們社區的建築線在建設時已經有退讓了,但為何從縣政府申請出來的地籍圖裡所標示出來的社區地界、與大樓地下室的主結構樑,怎麼這麼『剛好』都跟建築線切齊?在這跟車道相關的地方,怎麼會這麼的緊、緊到都沒有餘裕?你跟我們的解釋說建照是建照申請公司的人去畫、去申請的,建設公司只是依照建照的建築線去建設。老實說,以您在這行業這麼久的時間,土地又是自己的,我實在很難相信您從頭到尾都不知道『建築線要畫成什麼樣子』這件事耶;更何況,你本來就知道我們社區的這塊地緊鄰的就是縣政府的公有巷道地。是的,我不相信你對如何劃分建築線完全沒出過建議、意見。既是球員、又兼裁判,這遊戲您穩贏的嘛!

我覺得關鍵在於心態,簡單的四個字:『知法玩法』。我來推理當時的想法:您本來就知道巷道的規定是四米寬(民國90年後規定又加大到六米),而且,『剛好』目前鄰地的現況就是社區後方那幾戶住家進出的通道,所以,反正都是『既成巷道』,那就乾脆從自己的地界為基準往外算,哈!這一量,還真的已經符合巷道寬度的相關法令規定,所以,鄰地地主的這一小塊地,就這樣順理成章的成了建照裡的『巷道』跟『我們的車道』,建設公司也就可以合法的以自己土地緊鄰巷道的地界作為建築線。至於社區土地『已經有退讓』的部分,老實說,除了緊鄰慈文路那一小塊無關緊要的小地方外,我也不清楚其他部分在哪,不過我想以您這麼瞭解建築法規,反正就把其他無關緊要的部分讓出來就行了。

至於鄰地的狀況,相信您一定還記得隔壁原本是鐵工廠。當初社區要建造的時候,營造公司要圈圍工地範圍,一開始差點圍到鐵工廠門口去(就是現在有爭議的那一塊三角形『現有巷道』地),鐵工廠的老闆還好意提醒那是私人土地,不能圍。上次您給住戶的公開信說施工期間,隔壁的地主都沒提出異議。說真的,這應該不是實情吧?隔壁原本就是一大片共業的地,根本還沒分割,那要哪個地主跟你反應土地越界的問題呀?後來好不容易完成分割的時候,社區早就蓋好了。說真的,分到最旁邊這一塊地的地主也很倒楣;不過,你也一樣倒楣,因為分到這塊地的地主偏偏是他們家族裡面最蠻橫的一個(不用問我為何知道,大家都有親戚朋友可以問,這附近老一輩的,不是姓翁的、就是姓楊的)。老實說,這次地主要這樣獅子大開口,我也不服氣。

我知道我不是營造專業,但以最一般、最合常理的想法,原本的巷道地是兩米寬,只要在建設的時候,以道路中線為起始,在我們社區部分後退一米、鄰地地主也退後一米,這樣就會有四米寬的道路了,雙方都不會有爭議;甚至是雙方各退兩米,這樣就能符合新法規規定的六米寬,目前這些爭議問題也就都不存在了。但當初為何不這麼做呢?很簡單,如此一退,影響到的就是我們一樓店面的面寬,這樣是會影響賣相的;說穿了,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。就像你昨天住戶大會時給的答案一樣,讓我震驚。我一直天真的以為不將鄰地整塊買下來,是因為不願意讓對方佔便宜;但你的答案卻是『土地不方正,沒有開發的價值』。好吧!我相信這就是為何我現在會沒錢、你現在會那麼富有的原因了。我不是認為追求自身利益不對,老祖宗也說『人不為己,天誅地滅』,但我不認為該用『明知有爭議的方式』追求自身的利益。

說句公道話,這樣的行為就是在『佔人家便宜』,地主也很倒楣,就這麼被你吃豆腐了,誰叫他建照申請得比你還晚。反正法律上對你而言,你是站得住腳的嘛!所以這次惹上這樣的麻煩事,老實說,這是您自己招惹來的,別人並沒有對不起你。所以搞到您自己這麼辛苦、管委會要求建設公司處理,這也只是剛剛好而已,並不過份。說真的,你沒有資格生氣。您說將心比心,您覺得您很委屈、很無奈;但將心比心,住戶也一樣覺得倒楣。

您真要說守法,好吧!那我們就來談談頂樓使用的問題。我知道你之前住的也是公寓大樓,但整棟都是你們自己家族住的,所以管他法令如何規定,只要你們自己人說了就算數。可是,你也蓋過這麼多的公寓大樓,你不知道有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』這個東西嗎??你說按照『習慣』、『不成文規定』,頂樓住戶可以『善良使用』頂樓平台,而且這些都『已經註明在買賣合約裡面』。其實你不用那麼生氣的,因為我已經好意提醒過你了,雖然買賣合約有簽(說真的,當初住戶簽買賣合約的時候,有誰曾經逐條看完?大家應該也都是願意相信建商的人格,還是那句話:『建商自己就住這裡,怎麼會有問題嘛!』,所以都很放心的簽了),但買賣合約訂定在前,全體大樓住戶表決通過的社區規約訂定在後,根據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』的精神,頂樓使用權問題,是要經由全體住戶同意使用方式的,況且我們年初通過的社區規約就是這樣寫的,也是大家表決通過的,所以你的買賣合約中針對這一項的條文是無效的。什麼?!無效?!是的,無效。老實說,這跟你所謂的『有無影響大樓外觀』、或者『有無阻礙逃生』都無關,你要法律判例,我可以找給你,網路上有一大堆。你的問題與委屈,要找賣你房子的人算,也就是建商。喔?!是同一個人喔?那我也沒辦法了。(PS:也請您順便教教您家的小弟一下法律常識。我家買賣契約的賣方部分簽的是誰的名字呀?什麼叫做『我們是跟代銷公司買的』?唉!!!既然你說要照章行事,好吧,是我們不懂規矩,以後我們就直接找他吧!什麼?保固期過囉?好吧,我認了!)

之前私底下就已經跟您提過,我知道你的說法,你不需要再次跟我解釋,也不需要說得臉紅脖子粗;我會在住戶大會再提出來,是因為有住戶跟我反應,所以要請你跟大家說明而已。以目前頂樓裝設自家冷氣主機來說,說真的,我也認為這樣做是佔社區其他住戶的便宜。要不然大家都像你這樣把冷氣主機裝到頂樓去好了,反正有樣學樣,自己家的陽台也可以清爽些。其實你的解決方式也有很多,比方說,來軟的,昨天的住戶大會,您就已經成功的博得大家的同情,搞得好像都是我在找你的麻煩、彷彿有啥深仇大恨似的。我是幹研發的,每天面對的都是機器、不是人,人情世故可能比較不懂,也沒什麼社會化經驗,所以沒那麼會說話,也比較『沒大沒小』,只知道就事論事,有多少證據、說多少話。反正之前到底發生過什麼問題,我也不想再說了,畢竟雙方的認知差異太大。至於後續主機會不會真的被拆?老實說,您都說『以和為貴』了嘛!大概也不會有其他人再找您的麻煩了。要不然,既然您這麼守法,以你處女座的個性,不能允許留下任何污點,那反正下一屆的主委也選出來了嘛,投票部隊也是您一喊就可以馬上就位的,那麼就乾脆再忍個半年,下一屆開會的時候提出修訂規約,把這問題一次解決好了,省得有人有機會繼續雞雞歪歪,拿著規約找您的麻煩。不過如果是這樣的話,建議您乾脆也主導一下,連主委任期也一併修一修好了,直接修改成連任三十年,省得大家還怕會輪到自己當選。

玩笑開完了,回到正題。說真的,『以和為貴』我也知道,其實就是講『情』,但我覺得要先在『理』上站得住腳。不要說這個的時候是一套,說那個的時候又是另一套。您也是學科學的,相信您聽得懂我說的。

好了,我話說完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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